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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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宫禁宿卫¹,及皇城门守卫人应直不直者²,笞四十。以应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³,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别卫不系宿卫、守卫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百户以上各加一等。若在直而逃者,罪亦如之。京城门减一等,各处城门又减一等。亲管头目知而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有故而赴所管告知者⁴,不坐。
【译文】
凡是宫廷禁苑值夜守卫,以及皇城门守卫的人应当值班而不值班的,笞四十。应该宿卫、守卫的人让其他同样有宿卫、守卫职责的人代替,以及代替的人,各杖六十。用别的不属于宿卫、守卫的人冒名代替自己的,以及代替的人,各杖一百,百户长以上各加一等处刑。如果正在值班却逃班的,同样论罪。京城门的守卫减一等论罪,各地城门的守卫又减一等。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故意纵容的,各自与犯人同罪,没有察觉到的,减三等论罪,有合理理由到管理人处告知的,不论罪。
【注释】
¹宿卫:是在宫廷内部守护值班,住在宫廷内,巡察、检查以防止外来人进入以及假冒防卫人进入宫廷内。
²守卫:守在门口对进出的人进行稽查的人。
³以应宿卫:用本来属于有宿卫职责范围内的人来替代自己,代替者本身也属于宿卫的卫队,只是不当值代替当值的人。与后文别卫对应。
⁴有故:有合理的理由,如生病、出公差、家有丧事等法律认可的理由。若不是法律认可的理由,则为无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