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殴及故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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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斗殴杀人者¹,不问手足、他物、金刃²,并绞。故杀者,斩。若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伤为重³。下手者⁴,绞。原谋者⁵,杖一百,流三千里。余人⁶,各杖一百。
【译文】
凡是斗殴杀人的,不管是使用手脚、其他物品、金属制作的有刃的器具,都处绞刑。如果持有故意杀人意图而殴打造成死亡的,处斩刑。如果共同谋划殴打他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殴打而导致死亡的,以造成致命伤的人负首要罪责。参与下手殴打的人,处绞刑。最初谋划的人处刑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其余的参与人,各自杖一百。
【注释】
¹斗殴杀人:由于斗殴而导致死亡。一人与一人之间的打击伤害身体为斗,两人殴打一人为殴,两人及以上互相打为共殴。
²不问手足、他物、金刃:不考虑斗殴杀人使用的工具是手脚、其他物品还是带刃的金属工具。不问,不用考虑,不作为论罪量刑考虑的因素。他物,除了手脚、金属的刀刃之类的其他物品,比如木棍、绳索之类,他物不含带有利刃的金属工具,考虑到两者的危害程度不同,单独列出来。本条专门指出不区分他物、金刃之类,是从后果考虑。在其他条文中,有时需要区分造成伤害的工具。金刃,带有利刃的金属工具。因为金属工具危害严重,作为专门的工具列为一类。
³致命伤:导致死亡的伤。为重:作为严重情节,负首要罪责。
⁴下手:实施了殴打行为。
⁵原谋:最初参与谋划。
⁶余人:共同犯罪中除了造成致命伤的下手者和原谋者之外参与殴打的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