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马杀伤人
433字 下载全书
凡无故于街市、镇店驰骤车马¹,因而伤人者,减凡斗伤一等;至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于乡村无人旷野地内驰骤,因而伤人致死者,杖一百,并追埋葬银一十两²。若因公务急速而驰骤杀、伤人者,以过失论³。
【译文】
凡是没有合法原因在街道集市、城镇店铺人多的地方快速行驶车马,因而导致有人受伤的,按照斗殴伤减一等论罪;导致人死亡的,处刑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如果在乡村没有人的空旷野外快速行驶车马,因而导致人受伤的,处刑杖一百,并从加害人那里追缴十两银子给死者家属用于埋葬。如果因为办理紧急公务而快速行驶致人死亡或受伤的,依照过失犯罪论罪可以收赎。
【注释】
¹驰骤:驰骋,疾奔。
²追埋葬银:对于致人死亡的行为在处刑的同时并处赔偿用于死者的埋葬费用,是一种刑事并处民事的做法,在元代即有追征烧埋银给死者家属的规定,明代沿用了相关规定。
³因公务急速而驰骤杀、伤人者,以过失论:因公务疾驰造成杀伤的情况,没有致人杀伤的动机,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是处罚的时候可以从轻论罪,过失杀伤的论罪方式可以使用赎刑,既可以促使办理公务的人审慎行驶减少伤害,同时也不至于因为担心刑事处罚而耽误公事,在二者间达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