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冒给路引
凡不应给路引之人而给引¹,及军诈为民,民诈为军,若冒名告给引及以所给引转与他人者²,并杖八十。若于经过官司停止去处倒给路引³,及官豪势要之人嘱托军民衙门擅给批帖影射出入者⁴,各杖一百;当该官吏听从,及知情给与者,并同罪;若不从及不知者,不坐。若巡检司越分给引者⁵,罪亦如之。其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填与人者⁶,杖一百,徒三年。受财者,计赃以枉法,及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若军民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军以逃军论,民以私度关津论。
【译文】
凡是不应当给路引的人给发了路引,以及军人假冒为民众,民众假冒为军人,包括假冒他人之名申请路引以及将发给的路引转借给他人的,都杖八十。如果行程中在经过国家机构的地方停留把旧的路引换成新的,以及官员豪民权势之家的人传话要求军事或者行政机构擅自发给批准文书蒙混出入的,各杖一百;具体负责处理事务的官吏听从请托,以及知情而发给的,都同罪;如果不听从以及不知情的,不论罪。如果巡检司超越职责范围发给路引的,同样论罪。不建立案卷,把盖章的空白路引私自填写给人的,杖一百,徒三年。接受财物发给空引的,计算赃物以枉法论罪,以及为了逃避罪责而发给路引的,各自依照重罪论罪。如果军人或者民众没有路引离开所在地管辖区百里之外的,军人依照逃军论罪,民众依照私度关津论罪。
【注释】
¹路引:古代的通行凭证。古代社会人们不允许自由流动,离开自己原籍需要取得国家的批准,路引即为批准凭证。
²告给引:申请人把自己的姓名、年龄、籍贯、出行理由等情况告知官府申请路引,官府需要把这些情况登记、审核记录在文案,如果符合要求,发给盖章路引。
³倒给路引:旧引换成新引。原有旧引在行程中出现问题或改变行程等情况,在行程经过的地方倒换成新的路引,由于经过机构并不了解出行人的情况,不能保证新给路引记录情况的真实性。
⁴嘱托:私下传话委托办事。批帖:批准的文书。影射:此指将虚无不存在情况假冒实情,混淆视听。
⁵巡检司:明代在关津、要塞等关键区域设置的稽查机构,是卫所的补充,也是与里老制度并行的基层机构,主要负责巡察路引、缉捕犯罪、检查走私等巡查、抓捕工作,但不参与侦查、审判发路引等具体司法和行政管理事务。明代宣德以后巡检司逐渐归于地方缉捕犯罪,承担基层治安防治工作。巡检司设立始于五代,宋、元沿用,元代在人口稀少的地区官方设立协助地方进行管理,明初沿用元代设置,并在洪武年间大规模设立后又部分裁撤,设立和裁撤比较灵活。巡检司可以另有民兵性质的弓兵,可以拥有武器,但是不属于军队设置,行政上属于地方基层行政机构管辖、考核,但其职能相对独立。越分:超越自己的职责范围处理事务的行为,即行政上的无权处分而处分。
⁶空押:空白盖印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