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役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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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私役弓兵者¹,一人笞四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计一日追雇工钱六十文入官。当该官司应付者²,同罪,罪坐所由。
【译文】
凡是私自役使弓兵的,一人笞四十,每三人加一等,最高处刑杖八十;每名弓兵每一日计算雇工钱六十文追缴收归官府。弓兵主管机构允许他人使役弓兵的,同罪,根据具体职责和违反的法律规定追究罪责。
【注释】
¹弓兵:负责地方巡逻、缉捕之事的兵士。其来源是所有应当承担国家差役的当地成年男子,服役一年,属于巡检司统领,县尉、兵马司也可以调动,类似于民兵的性质。本为把守防卫之用,若私借给别人供其役使,即构成本罪。
²当该官司:具体负责管理、安排弓兵防守的机构和官员。应付:没有严格执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出现弓兵私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