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设官吏
凡内外各衙门,官有额定员数而多余添设者,当该官吏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吏典、知印、承差、祗候、禁子、弓兵人等额外滥充者¹,杖一百迁徙。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领官笞三十,吏笞四十,每三人各加一等,并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其罢闲官吏,在外干预官事,结揽写发文案²,把持官府,蠧政害民者³,并杖八十,于犯人名下追银二十两,付告人充赏,仍于门首书写过名,三年不犯,官为除去,再犯加二等,迁徙。有所规避者,从重论。若官府税粮由帖、户口籍册⁴,雇募攒写者⁵,勿论。
【译文】
凡是京城内外各衙门,官员的数额都有定数而又增加多余的人员,负责该事务的官吏每多增添一人杖一百,每多增添三人加一等,最高处刑杖一百,徒三年。如果吏典、知印、承差、祗候、禁子、弓兵等人有定额之外增加的,杖一百并处迁徙到远方的刑罚。多余的人员被容留一人,衙门主官笞二十,首领官笞三十,吏笞四十,每多三人增加一等,最高处刑到杖一百,依照每个人各自所犯的罪确定罪名。已经罢职和赋闲的官吏,在衙门外干预官方的事务,承揽书写有关公务的文书案卷,把控官府,妨害政务祸害百姓的,一并杖八十,在犯人的名下追罚二十两银子,给告发他们的人充当赏银,并在他家门口书写所犯过错的名称,三年不再犯的,官方为他除去名称;如果再犯,处罚增加二等,并发配迁徙。规避法律逃避惩罚的,从重论罪。如果是官府的税粮由帖、户口登记册,雇人填写的,不论罪。
【注释】
¹知印:衙门中专门设立的掌管印章的职务,负责日常保管、登记、盖章等的具体事务。承差:具体承担衙门书写文稿、传达、看守等事务的人,包括书吏、堂吏、司狱等人员。袛候:掌管衙门物品支出收纳的人员。弓兵:随身携带弓箭在辖区进行治安巡逻,参与缉捕嫌犯的人员,归于地方行政官员管辖,作为地方行政官员的属吏。
²结揽写发文案:承揽书写各种涉及公务的文书。结揽,包揽,收揽。
³蠧(dù)政:损坏、败坏政务。
⁴税粮由帖:国家征税时以粮食作为实物税,发给应纳税的人纳税明细单称为税粮易知由单,在纳税时出具,由纳税人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名,作为纳税凭证。
⁵攒写:归总誉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