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赴任过限
凡已除官员,在京者以除授日为始,在外者以领照会日为始¹,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无故过限者,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并附过还职。若代官已到,旧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户口、钱粮、刑名等项²,及应有卷宗、籍册完备³。无故十日之外不离任所者,依赴任过限论,减二等。其中途阻风、被盗、患病、丧事不能前进者,听于所在官司给凭以备照勘⁴。若有规避、诈冒不实者⁵,从重论。当该官司符同保勘者,罪同。
【译文】
凡是已经正式任命的官员,在京城任官的从任命之日开始,在京城之外的地方任职的以领到照会的日期开始,各自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赶赴任职地方。如果没有法定理由超过限期的,过限一日笞十,每十日增加一等,最高杖八十,并在记录中附载所犯过错之后仍然担任原职。如果代替原职的官员已经到任,原官员各自按照法定限期交割所在衙门管理的户口、钱粮、刑名等事项,以及应有的卷宗、籍册都必须完备。如果没有法定原因超过十天不离开原任职衙门的,依照赴任过限的规定论罪,减二等处罚。如果赴任、离任中途遇到大风阻碍、被盗、患病、丧事不能继续前进的,允许当时所在的官府给予凭证以备勘验。如果有规避更严重的犯罪、欺诈伪造冒充事实的,依照违法行为中严重的一种情形论罪。如果具体处理事务的官员共同参与出具造假凭证的,与之同罪。
【注释】
¹照会:指相互通知、告知。官吏出任时吏部吏科填写就职情况和日期表以便知会到任交接地作为官方凭证,明代只有布政司领照会,其余衙门用札付。本条单独规定照会,举出比较高的单位和层级的定罪处罚规定,比较低的单位和层级的情况,也是参照这种情况执行,这是古代立法中的一种举重以明轻的立法技术。高级官员赴任迟到笞十,低级官员也要笞十,不需要再列举出来规定,以便立法简明。
²交割户口、钱粮、刑名等项:官员离任和到任双方需要交接所管辖事务的情况,主要包括当地户籍、货币和粮食、税收、财政、司法等情况。司法包括在侦、在审、在执行等案件的情况。
³卷宗、籍册:处理事务形成的整套文书为卷宗,各种登记册为籍册。
⁴给凭以备照勘:给出凭证以便勘验证明真实情况。
⁵诈冒不实:欺诈、假冒虚构情形构成的犯罪行为,是明代的一种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