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离职役
322字 下载全书
凡官吏无故擅离职役者,笞四十。若避难因而在逃者¹,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其在官应直不直、应宿不宿²,各笞二十。若主守仓库、务场、狱囚、杂物之类³,应直不直、应宿不宿者,各笞四十。
【译文】
凡是官吏没有合法理由擅自离开职役的,笞四十。如果是因为逃避难以处理的事务而在逃的,杖一百,罢免职务和差役不再任用。如果所逃避的事务罪名重于擅离职役的,两种罪行依照重的一种论罪。官员在官府处理事务应该值班而不值、应该住宿在衙门而不住宿的,各笞二十。如果负责看守仓库、务场、狱囚、杂物之类事务的官吏,应该值班而不值、应该住宿而不住宿的,各笞四十。
【注释】
¹避难:逃避难以处理的事务。
²直:值班。宿:值夜班住宿在值班的场所。
³务场:收税的地方。狱囚:被关押的囚犯。狱囚关押地方包括临时关押场所和监牢。杂物:需要看守的各类物品,如临时堆积起来的粮草、建筑物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