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勾属官
凡上司催会公事,立案定限¹,或遣牌²,或差人行移所属衙门督并³,如有迟错⁴,依律论罪。若擅勾属官⁵,拘唤吏典听事⁶,及差占推官、司狱、各州县首领官⁷,因而妨废公务者,笞四十。若属官承顺逢迎,及差拨吏典赴上司听事者,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对刑名、查勘钱粮、监督造作重事⁸,方许勾问,事毕随即发落,无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译文】
凡是上级催促知会办理公事,立案确定时限,或者发文书,或者派人移送到所属下级衙门督责追查处理,如果发生迟延错误,依法律规定的迟错定罪。如果擅自从属官中挑出一些人为自己办事,留住使唤属官帮助本部门处理事务,以及临时调用推官、司狱、各州县的首领官,因此妨碍属官使其荒废自身公务者,笞四十。如果属官顺应上级临时调派的要求逢迎上级,以及调拨下属吏典赶赴上司处听任指使的,也同样论罪。有必须追查证据对质审核刑事案件、核对查验钱粮、监督建造工程这些重大公事的,才允许挑选属员帮助处理事务,事情完毕随即让其回归原职,没有法定理由而让其留下来,留三日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最高处罚到笞五十。
【注释】
¹立案:具体事务被官府确定正式开始处理,各种事务均可称为立案,不一定是诉讼。
²遣牌:发公文牌给下属催促公事。牌,最初是写在牌子上的事务、命令等,连同牌子一起移送到接收部门。到宋代,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各机构之间发送文书的术语。
³督并:督责以及追查。
⁴迟错: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公事导致延迟或出错。
⁵勾:征调。
⁶拘唤:拘限属员帮助处理事务,并非现代意义上的传唤问罪。听事:处理具体事务。
⁷差占:临时借用官员处理事务占用该官吏的办公时间。推官、司狱:皆为掌理刑狱的吏员。
⁸必合追对刑名:必须当面追查证据对质审核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证人、案情等事务。查勘钱粮:检查、勘验税收、粮食等财产方面的事务。监督造作重事:监督国家重大建造工程或者重要物品制作。上述事务必须要当面核对才能临时委派下属协助办理,如果能够通过文书移送办理的事务,不许差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