娶乐人为妻妾
243字 下载全书
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¹,杖六十,并离异²。若官员子孙娶者³,罪亦如之,附过,候荫袭之日,降一等于边远叙用。其在洪武元年已前娶者⁴,勿论。
【译文】
凡是官吏娶教坊司的乐妓为妻、妾的,杖六十,并且离婚。如果是官员的子孙娶乐人的,同样论罪,在记录册中附载过错,等到可以荫袭爵位的时候,把应该承袭的爵位降一等,在边远地区任职。如果是洪武元年之前就已经娶乐妓的,不论罪。
【注释】
¹乐人:指教坊司乐妓。
²并离异:娶的乐人不能判给官员以及后文所说的官员子孙。
³官员子孙:此处官员包括文官和武官,后文的官员子孙荫袭,指有爵位的人,文官的职位不在荫袭之列。
⁴洪武元年:1368年。已前:以前。古代“已”“以”二字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