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丧嫁娶
542字 下载全书
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自嫁娶者¹,杖一百。若男子居丧娶妾,妻、女嫁人为妾者,各减二等。若命妇夫亡再嫁者²,罪亦如之,追夺并离异³,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丧而嫁娶者,杖八十,妾不坐。若居父母、舅姑及夫丧而与应嫁娶人主婚者⁴,杖八十。其夫丧服满愿守志⁵,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强嫁者,减二等,妇人不坐,追归前夫之家,听从守志;娶者,亦不坐,追还财礼。
【译文】
凡是处于父母以及丈夫的丧期而自主决定出嫁娶妻的,杖一百。如果男子在丧期内娶妾,妻子、女儿嫁给别人作为妾的,各自减二等处刑。如果命妇丈夫去世后再嫁的,同等论罪,并追缴夺去已经授予的诰命册封和服饰并离婚,知情而缔结婚姻的,各自减五等处刑;不知情的,不论罪。如果是处于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姑、兄长、姐姐的丧期而嫁娶的,杖八十,嫁为妾或者娶为妾的不论罪。如果处于父母、公婆以及丈夫的丧期而给应该嫁娶的人主婚的,杖八十。女子在丈夫去世三年服丧期满愿意为前夫守志不嫁,不是女子的祖父母、父母而强迫女子出嫁的,杖八十;期亲强嫁的,减二等处刑,妇女不论罪,从后夫家追回给前夫家,按自己的意愿守志;娶的人,也不论罪,追回财礼。
【注释】
¹父母及夫丧:子女对父母、妻对夫属于斩衰丧,丧期三年,实际可以减为二十七个月。
²命妇:受过封诰的妇人。
³追夺:追回、剥夺。
⁴舅姑:公公和婆婆。对女子而言,对父母、公婆、丈夫都是斩衰三年丧。
⁵守志:寡妇在丈夫去世后不再出嫁,守着与丈夫一生一世的志愿为守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