娶部民妇女为妻妾
311字 下载全书
凡府、州、县亲民官¹,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²,杖八十。若监临官娶为事人妻妾及女为妻妾者³,杖一百,女家并同罪,妻妾仍两离之,女给亲,财礼入官;强娶者,各加二等,女家不坐,不追财礼。若为子孙弟侄家人娶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译文】
凡是府、州、县任职的官员,在任期内娶任职地区所属的居民妇女为妻妾的,杖八十。如果是有管辖督责权的监临官娶所管事务范围内的人员妻妾或者女儿为妻妾的,杖一百,女方家同罪,妻妾离婚,女子还回自己的亲属家,财礼没收入官;强娶的,各自加二等处刑,女方家不论罪,不追回财礼。如果是为自己的子孙、弟弟、侄子家人娶的,同样论罪,当事男女不论罪。
【注释】
¹府、州、县亲民官:基层府、州、县官直接处理民众事务,称为亲民官。
²部民:任职地区所属的居民统称为部民。
³为事人:有上下级管辖督责权力的人因管辖而产生事务上的联系,称为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