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卑为婚
凡外姻有服尊属、卑幼共为婚姻¹,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奸论²。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³,母之姑、堂姑⁴,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⁵,若女婿及子孙妇之姊妹⁶,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⁷,杖八十,并离异。
【译文】
凡是与自己的外姻有服尊亲属、卑亲属缔结婚姻,以及娶同母异父姐妹,以及妻子前夫的女儿的,各自以奸淫论罪。父母的姑舅、两姨姐妹以及姨母以及堂姨母,母亲的姑姑、堂姑,自己的堂姨以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包括女婿以及子孙妻子的姐妹,都不可以缔结婚姻,违反法律规定的,各自处刑杖一百。若是娶自己的姑舅、两姨姐妹的,处刑杖八十,都要离婚。
【注释】
¹外姻有服尊属:指外祖父母、母亲的兄弟姐妹、妻子的父母。外姻,因为缔结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卑幼:指外姻有服卑幼,指外孙、外甥女、姨外甥女、女婿。本条是关于外姻亲属之间结婚的限制性规定。
²以奸论:外姻有服尊亲属和卑亲属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虽然有缔结婚姻的形式,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条件,因此是无效婚姻,按照构成亲属相奸的罪名,依奸淫论罪。
³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指父母的姑姑或者父母的舅舅所生之女儿,与自己父母之间的关系为姑舅姐妹;父母的姨姨所生的女儿与父母的关系为两姨姐妹,与父母同辈的亲属,自己的尊亲属。姨若堂姨:父母的姨和堂姨,父母的姨指祖母、外祖母的姐妹,即自己的祖姨母;父母的堂姨,指祖母、外祖母的堂姐妹,即自己的从祖姨母。
⁴母之姑:指外祖母的姐妹,即自己的外祖姑母。堂姑:母之堂姑,指外祖母的堂姐妹,即自己的外堂祖姑母。
⁵己之堂姨:自己的堂姨,即母亲的堂姐妹。再从姨:母亲的再从姐妹。从,同祖的亲属之间为从,同曾祖亲属之间的关系为再从,同高祖亲属之间的关系为三从。堂外甥女:自己的堂姐妹所生的女儿。以上可参见《大明律》附服制图。
⁶子孙妇之姊妹:自己的儿媳、孙媳的姐妹。
⁷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自己的姑姑、舅舅、姨姨的女儿,即自己的姑表姐妹和姨表姐妹,与姑表、姨表姐妹之间的婚姻关系就是民间所说的中表婚,《大明律》禁止中表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