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妻
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¹,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²,减二等,追还完聚。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³,不坐。若妻背夫在逃者⁴,杖一百,从夫嫁卖⁵,因而改嫁者,绞。其因夫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改嫁者,杖一百,妾各减二等。若婢背家长在逃者,杖八十;奴逃者,罪亦同。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给还家长。窝主及知情娶者⁶,各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俱不坐。若由期亲以上尊长主婚改嫁者⁷,罪坐主婚,妻妾止得在逃之罪。余亲主婚者⁸,余亲谓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改嫁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至死者,主婚人并减一等。
【译文】
凡是妻子没有七出和义绝的情况而休弃的,杖八十。虽然妻子有七出的情形同时符合三不去的条件却休妻的,减二等处刑,追回妻子团聚。如果犯有义绝应该离婚而不离婚的,也杖八十。如果夫妻不能和谐相处而双方自愿离婚的,不论罪。如果妻子背着丈夫逃亡的,杖一百,允许丈夫把她嫁出去或者卖掉,因为背夫逃亡而改嫁的,处绞刑。因为丈夫逃亡,三年内不告诉官府主管机构而逃亡的,杖八十,擅自改嫁的,杖一百,妾各种情形减二等处刑。如果婢女背着家长逃亡的,杖八十;男奴隶逃亡的,同样论罪。因此而改嫁的,杖一百,追回给原家长。窝主以及知情而娶逃亡妇女的,各自与之同罪,达到处死刑的条件的,减一等处刑;不知情的,都不论罪。如果是由期亲以上的尊长主婚而改嫁的,论主婚人的罪,妻妾只论逃亡的罪。余亲主婚的情况,余亲指期亲卑幼以及大功以下的尊长、卑幼,作为主婚人做主改嫁的。事情是由主婚者决定的,主婚人为首犯,当事男女为从犯;事情由当事男女自己决定的,当事人男女为首犯,主婚人为从犯;处刑可以达到死刑的情况,主婚人都可以减一等处刑。
【注释】
¹应出:应该离婚的七个条件—无子、不顺舅姑、有恶疾、口多言、淫、妒、盗,即结婚一定年限内没有生儿子、不顺从公婆、有重大恶性疾病、传闲话惹是非、奸淫、嫉妒、偷盗,称为“七出”,符合其中的一种,男方及其家长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婚姻,称为休弃或休妻。义绝:夫妻双方的亲属中有伤害对方亲属的事情发生,夫妻必须离婚。古人认为婚姻是结二姓之好,双方因为婚姻而产生情谊,如果存在亲属之间的伤害,破坏了这种情谊,导致婚姻基础丧失,必须离婚。
²三不去:三种不允许离婚的限制条件—与更舅姑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有所取无所归,即妻子为丈夫的父母守孝三年、结婚时贫贱婚后富贵发达、妻子娘家没有人在世离婚将导致妻子无家可回。三个条件具备其一,男方不能单方面对妻子解除婚姻。守丧的条件认为妻子已经为夫家尽了最大的孝道,不能离弃。婚后富贵不能离婚,特别是依靠妻子才富贵的情况,离婚会导致社会道德败坏。无所归宁的情况,女子离婚既无夫家可去,又无娘家可回,导致流离失所,过于残酷,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设定三种不能离婚的条件。
³两愿离者: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各自都有离婚的权利。
⁴背夫: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逃走的。
⁵嫁卖:允许丈夫把妻子嫁出去收财礼或者卖出去。女子婚后被认为从属于丈夫,违背丈夫的意思逃走,丈夫可以像处置财产或者奴婢一样处置妻子。
⁶窝主:做主窝藏包庇的人。
⁷主婚:负责决定是否缔结婚姻的人,享有婚姻决定权,称为主婚权。
⁸余亲:除了上述所规定的期亲尊长之外的其他五服内亲属,条文内小注指出,余亲的范围包括期亲中的卑幼亲属,也即期亲中比自己年龄小辈分低的亲属,还包括大功以下的尊长和卑幼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