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占良家妻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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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豪势之人¹,强夺良家妻女²,奸占为妻妾者,绞。妇女给亲³。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⁴,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译文】
有武力或权势的人,使用暴力或者权势夺取良家妻子女儿,强奸并占有作为妻子或者妾的,处绞刑。被害妇女交还给丈夫或者父母家人团聚。强夺良家妇女给自己的儿孙、弟弟、侄子、其他家人,将该女子奸占为妻妾的,同样论罪。涉案的子孙、弟弟、侄子、家人之类的男子和受害女性不论罪。
【注释】
¹豪势之人:有武力或者有权势的人。
²良家妻女:户籍为良民,没有犯罪记录、不属于贱民或者不从事乞讨、卖艺之类贱业的人家的妻子和女儿。
³妇女给亲:还给妇女的亲人。妻子还给丈夫,女儿还给父母。
⁴家人:除了本条法律中已经提到的子孙、弟弟、侄子之外的其他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