娶亲属妻妾
441字 下载全书
凡娶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¹,各杖一百。若娶缌麻亲之妻,及舅甥妻²,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各以奸论。其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为妻妾者³,各杖八十。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⁴,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绞;妾,各减二等。若娶同宗缌麻以上姑、侄、姊妹者,亦各以奸论,并离异。
【译文】
凡是娶同宗没有服制的亲属以及无服亲属的妻子的,各自杖一百。如果娶五服中缌麻亲属的妻子,以及舅舅、外甥的妻子的,各自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亲属,各自以奸淫论罪。曾经被休弃以及已经改嫁的人妻而娶为妻妾的,各自杖八十。如果收父亲、祖父的妾以及伯叔母的,都处斩。如果兄长去世收嫂、弟弟去世收弟媳妇的,各自处绞刑;收为妾的,各减二等处刑。如果娶同宗缌麻以上姑姑、侄女和姐妹的,也都各以奸淫论罪,并离婚。
【注释】
¹同宗无服之亲:有共同父系血缘关系的五服以外的亲属。
²舅甥妻:舅舅娶外甥的妻子,外甥娶舅舅的妻子。
³被出:被出妻,即妻子被休弃。
⁴收父祖妾及伯叔母:来自元代遗存下来的收继婚。男子去世后,晚辈或者同辈男性近亲属娶其妻妾为妻妾,一般是子收父妾、侄收婶母、弟收嫂。此种婚姻在元代为合法,并影响到中原地区,与中原传统的伦理观念相悖,明代法律禁止收继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