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借官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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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监临主守将系官车船、店舍、碾磨之类私自借用¹,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验日追雇赁钱入官²,若计雇赁钱重者³,各坐赃论⁴,加一等。
【译文】
凡是监临主守把属于官府的车船、店铺、碾磨之类私自借用,或者转借给他人,以及借的人,各笞五十,计算每天雇佣或者租赁的价钱追缴给官府,如果雇佣或者租赁的钱数额较高所获罪责高于本罪的,各自按照坐赃论罪,各加一等论处。
【注释】
¹店舍:店铺和房屋。碾磨:压碎研细谷物的器具。借用车船的术语用雇,借用店舍、碾磨的术语用赁。
²验日追雇赁钱:按照犯罪时雇佣、租赁的价钱日期累计应当支付的价款进行追缴。
³计雇赁钱重者:计算雇用和租借车船、店铺之类的价钱较高获罪较本罪处罚重,参照坐赃的量刑标准定罪量刑。
⁴各坐赃论:涉及本罪的各个主体,即监临主守、借者、转借者,按照坐赃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