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卖田宅
凡盗卖、换易及冒认¹,若虚钱实契典卖²,及侵占他人田宅者³,田一亩、屋一间以下笞五十,每田五亩屋三间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系官者各加二等。若强占官民山场、湖泊、茶园、芦荡及金、银、铜、锡、铁冶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将互争及他人田产妄作己业⁴,朦胧投献官豪势要之人⁵,与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田产及盗卖过田价⁶,并递年所得花利⁷,各还官给主。若功臣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俸给一半,三犯全不支给,四犯与庶人同罪。
【译文】
凡是盗卖、换易以及冒认,包括虚假交付实际写立契约典卖的,以及侵占他人的田地房屋的,田一亩、房屋一间以下的笞五十,每五亩田地三间房屋加一等,最高处刑杖八十,徒二年,涉及的田地和房屋属于官方的各加二等。如果强占官方和民众的山场、湖泊、茶园、芦荡以及金、银、铜、锡、铁冶炼场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如果把所争执的以及他人的田产妄自作为自己产业的,蒙混投献给官位高权势大的人,投献的和接收的各自杖一百,徒三年。田产以及盗卖的过田价,以及每年所得的利息,各自还给官方和田主。如果功臣初犯上述罪行免罪将过错记录在册,再犯只支付一半俸禄,第三次犯分文不支,第四次犯与平民同罪。
【注释】
¹盗卖:把他人田地在主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卖给别人获利。换易:把他人的土地房屋等换成自己的。冒认:业主不知而把他人财产认作自己的产业。
²虚钱实契:指设立买卖文书契约规定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但是实际上并没有支付价款,契约中规定的支付价款的条款是虚假的。实践中有自愿通过虚钱实契规避法律义务的,也有通过逼迫或者诈骗把他人的产业据为己有的。
³侵占:指侵越界限,占为自己的产业。
⁴妄作己业:把他人的产业当作自己的。
⁵投献:把自己的土地献给他人以便寻求免税等庇护。
⁶过田价:土地交易过程中支付给卖方的价钱。
⁷花利:孳息,本金孳生出来的利益。盗卖或重复典卖田宅之后,用获得的价钱拿出去放贷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获得的利息或者收益,如,盗卖田地得三十两银子,用这些钱买了两只羊,一年后生小羊羔一只,价值三两银子,此羊羔即为孳息,归还卖田地的价钱时,要归还原主三十三两银子或者三十两银子加一只羊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