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踏灾伤田粮
凡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蝻为害¹,一应灾伤田粮²,有司官吏应准告而不即受理申报检踏³,及本管上司不与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检踏官吏不行亲诣田所⁴,及虽诣田所不为用心从实检踏,止凭里长、甲首朦胧供报,中间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减分数通同作弊瞒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若致枉有所征免粮数,计赃重者,坐赃论⁵;里长、甲首各与同罪,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检踏官吏及里长、甲首失于关防致有不实者⁶,计田十亩以下免罪,十亩以上至二十亩笞二十,每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人户将成熟田地移坵换段冒告灾伤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合纳税粮,依数追征入官。
【译文】
凡是官府所属辖区内有水灾、旱灾、霜冻、冰雹、蝗虫灾害,各种灾害导致田地受灾,负责的官吏应该允准灾民的申告而不立即受理申报实地检查勘验的,以及官员的主管上司不委派官员复查勘验的,各杖八十。如果初次和复查勘验的官吏不亲自到田地所在地,以及虽然到了田地不用心照实情检查勘验的,只凭着里长、甲首含糊报告的,其中以熟田作为荒田、以荒田作为熟田、增加或减少受灾田地的分数共同作弊欺瞒官府祸害灾民的,各自杖一百,罢免职务和差役不再任用。如果因此导致错误征收或者免除税粮数,计算赃数选择重罪论罪,以坐赃论罪;里长、甲首各自同样论罪,接受了财物的,总计赃数以枉法赃的罪名选择从重论罪。检查勘验的官吏以及里长、甲首失察导致没有如实计算的,计算田地十亩以下免罪,十亩以上至二十亩笞二十,每二十亩加一等,最高处刑杖八十。如果田地所有人将成熟田地移换地段冒充受灾报告的,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最高处刑杖一百;应该缴纳的税粮,依照数额追缴没收入官。
【注释】
¹蝗蝻(nǎn):蝗的幼虫。
²一应灾伤:指水旱等灾害之外其他的灾害,如大风、暴雨等。
³检踏:实地查看测量。
⁴诣:前往,到。
⁵坐赃:犯罪行为中涉及赃物赃款又没有专门的罪名的,一般用坐赃,《大明律》受赃门类下有坐赃致罪的规定。
⁶失于关防:失于防范,失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