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买田宅
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¹,笞五十,仍追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者²,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若将已典卖与人田宅朦胧重复典卖者³,以所得价钱计赃准窃盗论⁴,免刺,追价还主,田宅从原典买主为业。若重复典买之人及牙保知情者,与犯人同罪,追价入官,不知者不坐。其所典田宅、园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满⁵,业主备价取赎,若典主托故不肯放赎者,笞四十,限外递年所得花利追征给主,依价取赎。其年限虽满,业主无力取赎者,不拘此律。
【译文】
凡是出典、买卖田地或房屋不缴纳契税的,笞五十,仍然追征出典、买卖田地或房屋价钱的一半没收入官;不过户的,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最高处刑杖一百,田地没收入官。如果将已经典卖给他人的田地或房屋在典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出典或者出卖给他人,以所得的价钱计算数额比照窃盗罪的赃款量刑,免刺字,追缴价钱还给买主,田地或房屋给最初的典主或买主为产业。如果后来的典主或者买主以及牙保知情的,与犯人同罪,追缴价钱没收入官,不知情的不论罪。所出典的田地或者房屋、园林、碾磨等标的物年限已满,业主准备了典价赎回,如果典主借口不肯给业主赎回的,笞四十,典期限满之后每年所得的孳息追缴给业主,依照出典时约定的价格赎回产业。如果典期虽满,业主无钱赎回的,不适用这条法律。
【注释】
¹典:不动产所有人把自己的产业转让给他人,收取价金,约定一定期限后赎回。不动产所有人称为业主,承典人称为典主。税契:买卖土地房屋需要把契约拿给国家有关部门缴纳契税。
²过割:不动产交付的方式,把所典买的田地过户到自己户籍之下登记开始承担该田地的粮税,房屋不需要附带差役和粮税,所以条文中过割的处罚规定为田地。
³重复典卖:已经出典又把该产业出卖,或者已经卖掉的产业又出典,存在欺骗之前的典主不知情的事实,所以用“朦胧”表达典主不知情的状态。
⁴计赃准窃盗论:将重复典卖的价钱数额定性为赃款,比照该数额在窃盗罪中的量刑幅度为之量刑。
⁵年限已满:出典时约定的典期已经届满,出典人可以赎回自己的产业。如果没到期限,强制赎回的,和本条规定已经到期典主故意拖延不肯让原主赎回的,依照不应得为的规定处罚。《大明律·刑律·杂犯》“不应为”条规定:“凡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典权当事人之间约定典权期限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出于诚信双方都要遵守协议,一方不遵守协议,提前强制赎回或者到期不让出典人赎回的,法律不再另外制定规则约束这种行为,而是认为这是不应该做的事情,按照《大明律》不应为的规定,做了不该做的事,后果比较轻的,处笞四十的刑罚,所以本条规定有笞四十。本条没有明文规定典期内强制赎回,但是可以从到期不让赎回属于不应为作完整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