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书奏事犯讳
498字 下载全书
凡上书若奏事误犯御名及庙讳者¹,杖八十;余文书误犯者²,笞四十。若为名字触犯者,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庙讳,声音相似,字样分别,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若上书及奏事错误,当言“原免”而言“不免”,当言“千石”而言“十石”之类,有害于事者,杖六十。申六部错误有害于事者,笞四十。其余衙门文书错误者,笞二十。若所申虽有错误,而文案可行,不害于事者,勿论。
【译文】
凡是给皇帝上书以及奏报事务失误触犯皇帝的姓名以及各代祖先的名称忌讳的,杖八十;其余的文书中误犯名讳的,笞四十。若是起名字触犯上述名讳的,杖一百。所冒犯的御名以及庙讳,声音相似,字体不同,以及有两个字的名字只有一个字犯讳的,都不论罪。如果上书以及奏事有错误,应当表达为“原免”而表达为“不免”的,应当表达为“千石”而表达为“十石”之类的,如果对事情有妨害,杖六十。申报给六部的文书表达有错误导致妨害事务的,笞四十。其余衙门的文书有错误的,笞二十。如果所申报的文书虽然表达有错误,而文案可行,不妨害事务的,不论罪。
【注释】
¹犯御名及庙讳:冒犯了皇帝的名字以及其先祖名字的。讳,古人认为名字与本人有密切关系,不可以随便称呼名字,皇帝或者其他尊长者的名字不能直接称呼,需要用其他字代替,称为避讳。
²余文书:除了上文所述上书、奏事的文书,其余下达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及其他如五军都督府、都察院等衙门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