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减官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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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增减官文书者¹,杖六十;若有所规避,杖罪以上,各加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各减一等;规避死罪者,依常律。其当该官吏自有所避增减文案者,罪同;若增减以避迟错者,笞四十。若行移文书,误将军马、钱粮、刑名重事“紧关”字样传写失错而洗补改正者²,吏典笞三十,首领官失于对同,减一等。干碍调拨军马及供给边方军需钱粮数目者³,首领官、吏典皆杖八十。若有规避、故改补者,以增减官文书论;未施行者各减一等,因而失误军机者,无问故失,并斩。若无规避及常行字样偶然误写者,皆勿论。
【译文】
凡是增加或者减少官文书的形式、内容的,杖六十;如果有所规避,规避的罪达到杖罪以上,各加本罪二等,最高处刑杖一百流三千里;没有施行的,各减一等;规避死罪的,依照法律的正常规定论罪。具体负责处理事务的官吏因为自己的原因有所规避而增减文案的,同样论罪;如果增减公文是为了规避迟错的,笞四十。如果移送文书时,误将军队马匹、钱粮、刑名重事的卷宗题写“紧关”字样传写失误而涂改添补改正的,吏典笞三十,首领官过失没有核对的,减一等论罪。文书失错导致妨害调拨军马以及供给边防军军需钱粮数目的,首领官、吏典都杖八十。如果有所规避、故意修改填补的,以增减官文书罪论罪;未施行的人各减一等,因此导致失误军机大事的,不论故意过失,都处斩刑。如果没有规避以及普通的文书字样偶然失误写错的,都不论罪。
【注释】
¹增减官文书:指增加或者减少文书的内容或者形式等,改变文书状态的。
²洗补:涂改添补。
³干碍: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