磨勘卷宗
凡磨勘出各衙门未完文卷¹,曾经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照刷驳问迟错,经隔一季之后,钱粮不行追征足备者,提调官吏以未足之数十分为率²,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³,可完而不完,应改正而不改正者,笞四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有隐漏不报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钱粮者,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论。若官吏闻知事发,旋补文案以避迟错者,钱粮计所增数以虚出通关论⁴,刑名等事以增减官文书论。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举及符同作弊者,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译文】
凡是在检查校勘时查出各衙门不完整的公文卷宗,曾经经过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核验督查驳回责问迟错的,经过一个季度之后,钱粮追征不够完备的,提调官吏以不足之数的十分为计算单位,一分笞五十,每增加一分加一等,最高处刑杖一百。迟错文书涉及刑名和造作等事情,可以结案而不结案的,应该改正而不改正的,笞四十,每迟错一月加一等,最高处刑杖八十;接受了当事人财物的,计算赃款以枉法罪选择罪重的一种论罪。如果有隐瞒遗漏不报告核查勘验的,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最高处刑杖八十;事情涉及钱粮的,一宗杖八十,每增加一宗加一等,最高处刑杖一百;如果存在规避的,选择罪重的罪名论罪。如果官吏听说事发,立即补上文案以规避迟错罪的,钱粮按照所增加的数额以虚出通关论罪,刑名等事以增减官文书论罪。共同处理事务的同僚以及直接负责的上司,知道而不检举告发以及共同作弊的,同等论罪;不知情的,以及不是共同负责处理事务并签署文案的,不论罪。
【注释】
¹磨勘:指逐一对比细磨校勘。
²提调官吏:提举调度的官员,专门委派承担特定事务的官员。
³造作:专门为官方建造或制作指定物品,如置办颜料、织造缎匹之类。
⁴虚出通关:明代通关指仓库管理程序中钱粮全部交接完毕后给出印信长单作为出门时关卡检查的凭证,虚出指收仓的数量与开出的通关不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