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读律令
572字 下载全书
凡国家律令¹,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从察院,在外从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处考校²。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其事干谋反、逆、叛者,不用此律。若官吏人等挟诈欺公³,妄生异议,擅为更改,变乱成法者,斩。
【译文】
凡是国家颁布的律令,参详斟酌事情的轻重,确定罪名,颁布发行全国,永远遵守。国家机构的官吏务必要熟读,讲解清楚法律的意思,用之剖析决断事务。每年年终,在京官员由都察院,在外官员由分巡御史和提刑按察司官员依照分管查问惩处的辖区考核。如果有被考核官员不能讲解,不知晓法律的意思,初犯罚一个月俸禄钱,再犯笞四十并把过错记录在册,第三次犯在本衙门降职任用。平民百姓如各行各业从事体力劳动或者有技术的手工业者能够熟读、讲解和通晓律意的,如果发生过失犯罪或者被他人连累犯罪的,不管罪行轻重都可以免罪一次。如果犯罪的事实是涉及谋反、谋逆、谋叛的,不适用这条法律。如果官吏以及各种人在处理事务适用法律时存在借助法律之名在公事上假冒欺诈,妄自对法律提出异议,擅自更改法律,改变破坏已经颁布的法律的,处斩刑。
【注释】
¹律令:指《大明律》和《大明令》,为明代基本法律。
²按治去处:官员分管查问惩处的辖区。考校:犹考课。按一定标准对官吏的政绩进行考核,以决定其升降赏罚。
³挟诈欺公:指怀有奸诈心思欺瞒公正之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