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刷文卷
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门文卷¹,迟一宗、二宗,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²。失错及漏报一宗³,吏典笞二十,二宗、三宗笞三十,每三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其府、州、县正官、巡检⁴,一宗至五宗罚俸钱一十日,每五宗加一等,罚止一月。若钱粮埋没、刑名违枉等事⁵,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
【译文】
凡是清理各府、州、县等具体处理事务的衙门以及盖印的衙门文书卷宗,迟延一宗、二宗,吏典笞十,三宗到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最高处刑笞四十。府、州、县首领官以及管理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场所的官员各减一等。公文印章缺失等过失错误以及漏报一宗,吏典笞二十,二宗、三宗笞三十,每三宗加一等,最高处刑笞五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员各减一等;府、州、县正职官员、巡检官员,失错或漏报一宗到五宗罚十日俸钱,每五宗加一等,最高罚一个月俸钱。如果是钱粮不见下落、刑事案件违法枉判等事,失错或漏报是为了有所规避的,各自按照罪名和刑罚严重的罪论处。
【注释】
¹照刷:清理查验核对整饬公文卷宗。有司:朝廷、省、府、州、县等具体处理事务的衙门。
²局所、河泊等官:局所、河泊等机构的官员。局所是处理专门事务的机构,如浣衣局、牧所;河泊是处理河流、湖泊等事务的机构,如河泊所是掌管收水产鱼税的机构。
³失错:过失导致使用印章不签署姓名之类的公文管理错误称为失错。漏报:卷宗含有多个内容应该全部清理报送而遗漏了部分内容没有报送。
⁴巡检:巡检司,元代开始设置,明代沿用。设置在地方负责训练士兵,治安巡逻,镇压反叛,归于地方行政官员管辖。
⁵钱粮埋没:钱粮不见下落。刑名违枉:处理刑事案件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