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桥梁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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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桥梁道路,府、州、县佐贰官、提调,于农隙之时,常加点视修理,务要坚完平坦¹。若损坏、失于修理、阻碍经行者²,提调官吏笞三十。若津渡之处³,应造桥梁而不造、应置渡船而不置者⁴,笞四十。
【译文】
凡是桥梁道路,地方府、州、县的佐贰官、提调官,在农闲时期,经常检查增加巡察次数发现问题及时修理,必须做到坚固完整平坦。如果损坏、没有及时修理、妨碍通行的,负责巡察修理的提调官吏处笞刑三十。如果河流的渡口码头,应该造桥梁而不修造、应该设置渡船而不设置的,处刑笞四十。
【注释】
¹坚完平坦:桥梁坚固完整,道路平坦能够顺利通行。
²经行:桥梁道路正常通行。
³津渡:码头渡口。将河流平顺适合渡河、停靠的位置修建成码头供人们停靠、渡河。
⁴应置渡船:明代国家在不能徒步过河的河道上选择适合渡河的位置设置渡口,提供船只和船夫便于人们渡河,这也是属于国家的交通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