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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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内官房¹,而住街市民房者²,杖八十。若埋没公用器物者³,以毁失官物论。
【译文】
凡是有关国家机构中承担国家行政职务的官员不居住在公署和官方提供的房屋,而是居住在街市中的民房的,处刑杖八十。如果损坏遗失公用物品的,按照毁坏遗失官物论罪。
【注释】
¹不住公廨内官房:明代法律规定官员在任职期间需要居住在办公的公署或者官方提供的房屋中,办公的公署前面办公,后面是居住区域,提供给官员和家属居住。
²民房:民众私人所有的房屋。
³埋没公用器物:公署或官房中提供给官员使用的器物非正常使用而毁坏或遗失。如果是正常使用导致的合理破损不计入损毁官物中,如长期使用的家具磨损、腐朽之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