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法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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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军人有犯私盐²⁹,本管千、百户有失钤束者³⁰,百户初犯笞五十,再犯杖六十,三犯杖七十,减半给俸;千户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减半给俸,并附过还职。若知情容纵,及通同贩卖者,与犯人同罪。
【译文】
凡是军人有贩私盐罪的,主管的千户长、百户长有失职疏于管束的,百户长初犯笞五十,再犯杖六十,第三次犯罪杖七十,俸禄减半;千户长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第三次犯杖六十,俸禄减半,并在记录册上附过保留职务。如果知情故纵的,以及串通参与贩卖的,与犯人同罪。
【注释】
²⁹军人:指地方驻军守御机构内所有的军人,不单指专门进行巡盐抓捕的军人。
³⁰本管千、百户:本人所在的千户、百户的千户长、百户长。钤束:按照职务要求严格管束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