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法一十二条
312字 下载全书
凡盐场灶丁人等⁹,除正额盐外¹⁰,夹带余盐出场¹¹,及私煎货卖者¹²,同私盐法。百夫长知情故纵¹³,及通同货卖者¹⁴,与犯人同罪。
【译文】
凡是盐场煎盐的灶丁等人,除了法律规定煎盐数额之外,把多余的盐夹带出盐场,以及私自煎盐买卖的,适用贩私盐的规定论罪。百夫长知情纵容,以及串通贩私盐者,与犯人同罪。
【注释】
⁹灶丁:灶户家承担义务的成年男丁。明代盐专卖,在专门设定的盐场中,由灶户负责煮海水晒海盐。
¹⁰正额:灶丁每天应该煎盐的数量标准。
¹¹夹带余盐出场:将盐场设定的应该缴纳的课盐数额之外多出来的盐,偷偷夹带出盐场。
¹²私煎:私自煎煮盐的行为。灶丁必须在指定场所用指定方式和工具煮晒盐,此外超出国家监控管理的煮盐行为即是私煎。
¹³百夫长:明代军队管理单位,每一百人设定百夫长一名,盐场是国家设定的专卖场所,由军队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
¹⁴通同:串通,勾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