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法一十二条
凡犯私盐者¹,杖一百,徒三年;若有军器者,加一等;诬指平人者²,加三等;拒捕者,斩。盐货、车船、头匹并入官³。引领、牙人及窝藏、寄顿者⁴,杖九十,徒二年半;挑担、驮载者,杖八十,徒二年。非应捕人告获者⁵,就将所获私盐给付告人充赏,有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⁶。若事发,止理见获人、盐⁷,当该官司不许展转攀指⁸,违者,以故入人罪论。谓如人盐同获,止理见发。有确货,无犯人者,其盐没官,不须追究。
【译文】
凡是贩私盐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持有武器的,加一等处刑;诬告指认普通人的,加三等处刑;拒捕的,处斩刑。所贩卖的私盐、车子和船、驮载用的马匹之类都没收入官。引路的人、中间牙人以及窝赃、提供寄存落脚的人,杖九十,徒二年半;挑担子、赶牲畜驮载的人,杖八十,徒二年。不是负有应该抓捕责任的人告发捕获的,就把所获得的私盐给付告发的人充当赏赐,有能够自首的,免罪,一样给予奖赏。如果事发,只处理当时抓获的人和私盐,负责处理的官府机构不许牵连攀扯其他人,违反的,以故入人罪论罪。指如果人和私盐一起被抓获,只处理现在发现的。有确实存在的私盐,没有犯人的,私盐没收入官,不再进一步追究。
【注释】
¹私盐:明代盐属于重要的官方专卖物资,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取得许可之后,才有资格经营盐业买卖。经过国家的招投标过程,按照规定的价格缴纳货币或者财物取得贩卖盐的凭证盐引,到指定地区销售,称为官盐;没有取得盐引卖盐和超出指定范围的卖盐行为,称为私盐。
²诬指平人:诬告指证没有参与贩私盐的人。
³头匹:贩私盐时用来运输驮载货物的马、牛、骆驼之类的牲畜,按照头或者匹计数。
⁴引领:领路、指路的人。牙人:牙保,买卖或者各种契约订立时的中间人,同时兼有保证人的义务,有官牙、私牙。窝藏:窝赃,包括私盐和贩私盐的人。寄顿:寄存私盐,以及给贩私盐者提供停留歇脚处所者。
⁵非应捕人:不是负有抓捕责任的人。
⁶一体给赏:指共同贩私盐的人,或者参与贩私盐的引路人之类,其中一人或几人能够自首,把该团体所得的私盐及其他物品作为奖赏,与一般人告发私盐奖赏一样,以此鼓励告发私盐。
⁷止理见获人、盐:只处理当时抓捕获得的人或者私盐,如果不是当场抓获,恐怕诬告牵连,不予受理。
⁸攀指:攀扯,诬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