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法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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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守御官司及有司、巡检司设法差人于概管地面²³,并附场紧关去处²⁴,常川巡禁私盐²⁵,若有透漏者,关津把截官及所委巡盐人员²⁶,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并附过还职;若知情故纵,及容令军兵随同贩卖者,与犯人同罪²⁷;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巡获私盐入己不解官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装诬平人者²⁸,加三等。
【译文】
凡是守御机构和地方政府机构、巡检司设定规则派人在所管辖的地区,以及设在该地区的盐场重要场所,日常巡逻查禁私盐,如果有人透露出巡察信息,关口、渡口把守拦截的官员以及所委派的巡盐人员,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第三次犯杖六十,并在记录册中附过仍然保留原职;如果是知情故纵,以及允许军队的士兵参与贩卖的,与犯人同罪;接受财物的,计算赃款价值以枉法赃选择重罪论处。巡察获得的私盐私占不运送到官府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把自己侵占私盐的行为伪装嫁祸给不相干的普通人并诬告的,加三等处刑。
【注释】
²³设法:设定巡察的规则。概管地面:所属管辖的全部地区。
²⁴附场:所辖区域内有设定的盐场,是所属地区的附属设施。紧关去处:关键紧要的场所。
²⁵常川:日常反复不断地进行,就像河水川流不息。
²⁶关津:关,关口,设置用来检查和收税的路口。津,渡口,通常也设置关口。把截官:在关口和渡口拦截人或者物检查或收税。
²⁷及容令军兵随同贩卖者,与犯人同罪:军队负责巡察守卫抓捕贩私盐的人,长官默认使士兵参与贩卖私盐,与贩卖私盐性质相同,因此,与犯人同罪。容令,容忍,默认。
²⁸装诬平人:伪装嫁祸并诬告不相干的普通人,军人把自己的犯罪行为嫁祸给其他普通人的行为,危害尤其严重,因此,处刑时加三等,比不把发现的私盐押解到官府的罪行加三等处刑,处以杖一百,流三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