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法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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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将有引官盐不于拘该行盐地面发卖⁴³,转于别境犯界货卖者⁴⁴,杖一百。知而买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坐,其盐入官。
【译文】
凡是把有盐引的官盐不在盐引指定的地区售卖,跨境转卖到别的区域的,杖一百。知情而买盐食用的,杖六十;不知情的,不论罪,盐没收入官。
【注释】
⁴³拘该行盐地面:盐运司限定每个盐场出产的盐在指定地区售卖运输,该地区称为行盐地面。如淮盐不许过浙,浙盐不许过淮之类。
⁴⁴别境犯界货卖:盐专卖要求在指定的区域售卖,不得跨越界限,防止破坏盐法。犯界货卖是指盐商把取得了盐引的官盐不在指定区域出售的,跨越限定界限售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