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故烧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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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放火故烧自己房屋者,杖一百。若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者¹,杖一百,徒三年。因而盗取财物者,斩。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若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系官积聚之物者,皆斩。须于放火处捕获,有显迹证验明白者,乃坐。其故烧人空闲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²,各减一等。并计所烧之物,减价³,尽犯人财产,折剉赔偿⁴,还官、给主。
【译文】
凡是放火故意烧毁自己房屋的,处刑杖一百。如果火势烧到官民的房屋以及堆积起来的物品的,处刑杖一百,徒三年。因起火而盗窃财物的,处斩刑。纵火杀人或者伤人的,按照故意伤人论罪。如果放火故意烧毁官民房屋以及官署、仓库,属于官府的堆积物的,都处斩刑。必须在放火的地方捕获,有明显的痕迹验证清楚明白的,才按照本规定论罪。故意烧人的空闲房屋以及田地空场堆积物品的,各种情形都减一等处刑。合并计算所有烧掉的物品,减去部分价值,拿出犯人的全部财产,折合成几份分别赔偿所烧掉的物品,把赔偿的价钱按照物品的归属分别还给官府、原主。
【注释】
¹积聚之物:堆积保存的物品。
²田场积聚之物:田间或者农田附近的空场地上堆积的物品。
³减价:烧掉的物品不再按照物品的原价计价而是折减部分。
⁴折剉赔偿:赔偿的时候按照应赔偿的份额把赔偿款分成不同份额分别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