嘱托公事
凡官吏诸色人等,曲法嘱托公事者¹,笞五十。但嘱即坐。谓所嘱曲法之事,不问从与不从、行与不行,但嘱即得此罪。当该官吏听从者,与同罪;不从者,不坐。若事已施行者,杖一百。所枉罪重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论。若为他人及亲属嘱托者,减官吏罪三等。自嘱托己事者,加本罪一等。若监临势要为人嘱托者²,杖一百;所枉重者,与官吏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谓监临势要之人,但嘱托者,杖一百。官吏听从者,仍笞四十,已施行者,亦杖一百。所枉之罪重于杖一百者,官吏与监临势要之人,皆得故出入人之罪。官吏依律合死者,监临势要之人,合减死一等。若受赃者,并计赃以枉法论。若官吏不避监临势要³,将嘱托公事实迹赴上司首告者,升一等。
【译文】
凡是官吏等各种人,违反法律规定要求他人按照自己要求处理公务的,处刑笞五十。只要提出要求就构成了本罪。指提出主张要求进行违反法律的事情,不分听从还是没有听从、实行还是没有实行,只要是提出就构成了本罪。如果被嘱托的官吏听从了要求,与嘱托人同罪;不听从的,不论罪。如果事情已经实施了,处刑杖一百。如果因为嘱托枉法构成的犯罪比嘱托本罪重的,接受嘱托的官吏按照故意出入人罪论罪。如果为他人以及亲属而嘱托的,官吏减三等论罪。为自己的事情而嘱托的,在本罪的基础上加一等论罪。如果有管辖权的监临官和有权势的人为他人的事情而嘱托的,处刑杖一百;如果因为嘱托而导致枉法并且所枉法的行为罪名更重的,与官吏同罪。因为嘱托和枉法而导致出现死亡的,减死刑一等论罪。指有管辖权和重要权势的人,只要进行了嘱托行为,处刑杖一百。官吏听从嘱托的,仍然处刑笞四十,已经实施的,也是处刑杖一百。如果因为嘱托而枉法的罪处刑重于杖一百的,官吏与监临势要的人,都按照故意出入人罪论罪。官吏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处以死刑的,可以减死刑一等。如果因为嘱托而接受贿赂财物的,合并计赃按照枉法赃论罪。如果官吏不畏惧监临势要的权威,把监临势要嘱托公事的事实向上一级告发的,升官一等。
【注释】
¹嘱托:对他人提出主张,要求他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不是法律规定处理事务。
²监临势要:有管辖权的官员对于下属官员来说是监临官,势要是指有权势有地位有身份的人对他人造成权威威慑。
³不避:不逃避,不畏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