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漏户口
凡一户全不附籍¹,有赋役者²,家长杖一百;无赋役者³,杖八十,附籍当差。若将他人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有赋役者亦杖一百,无赋役者亦杖八十。若将另居亲属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者,各减二等⁴;所隐之人,并与同罪,改正立户,别籍当差。其同宗伯叔、弟侄及婿自来不曾分居者,不在此限。其见在官役使办事者,虽脱户⁵,止依漏口法⁶。若隐漏自己成丁人口不附籍,及增减年状妄作老幼、废疾以免差役者,一口至三口,家长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成丁,三口至五口笞四十,每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入籍当差。若隐蔽他人丁口不附籍者,罪亦如之。所隐之人与同罪,发还本户附籍当差。若里长失于取勘⁷,致有脱户者,一户至五户笞五十,每五户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笞三十,每十口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本县提调正官、首领官吏脱户者,十户笞四十,每十户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笞二十,每三十口加一等,罪止笞四十;知情者,并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官吏曾经三次立案取勘,已责里长文状,叮咛省谕者⁸,事发,罪坐里长。
【译文】
凡是一户人家都不附籍的,家里有需要承担赋役的人,家长杖一百;家里没有需要承担赋役的人,杖八十,把需要承担赋役的人附籍当差。如果把他人隐蔽在家里不报户籍,以及互相冒充一家人合在户籍册中登记,有需要承担赋役的也杖一百,没有赋役的也杖八十。如果把单独居住的亲属隐蔽在家里不申报户口,以及相互假冒成一家人附籍的,各减二等论罪;所隐匿的人,都同样论罪,并改正户籍登记,分开户口登记按规定当差。同宗伯叔、弟侄以及女婿从来没有分家的,不在此限。现在正在给官方服役委派办事的,虽然构成脱户,只依照漏口的规定论罪。如果是隐匿遗漏自己家成年丁口不附籍的,以及增加或减少人口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妄图以老幼、废疾而免除差役的,一口到三口,家长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最高处刑杖一百;不成丁的,三口到五口笞四十,每五口加一等,最高处刑杖七十,登记入籍当差。如果隐匿他人的丁口不附籍的,也一样论罪。所隐匿的人同样论罪,发还原本的人家附籍并承担赋役。如果是里长失于查核,导致有脱户的,一户到五户笞五十,每五户加一等,最高处刑杖一百;漏口的,一口到十口笞三十,每十口加一等,最高处刑笞五十。本县提调正官、首领官吏任职期间脱户的,十户笞四十,每十户加一等,最高处刑杖八十;漏口的,十口笞二十,每三十口加一等,最高处刑笞四十;知情的,都与犯人同罪;接受财物导致脱户漏口的,计算赃款数额以枉法赃选择重罪论罪。如果官吏曾经三次对脱漏户口的情况确立为需要处理的事务,并制定文案及查勘清楚,已经把有关文书发给里长责成里长调查实际状况写成文书回禀,反复叮嘱告知的,事发,只对里长论罪。
【注释】
¹附籍:一家称为户,人丁称为口,登记册称为册籍,把人丁写入册籍称为附籍。
²有赋役:指有田地的人家需要交税当差。赋,田地税粮。役,成年人每年需要给国家免费当差,承担劳役。
³无赋役:指没有田地税粮,只有作为人口本身需要承担各种杂项差役。
⁴各减二等:各指有赋役或无赋役。人口到了四岁的年龄开始附籍,十六以上称为成丁,开始有差役;十五以下称为不成丁,与老、疾俱免差役。这是本条规定增减年龄、身体和财产状况的原由。
⁵脱户:脱离户籍登记。摆脱户口登记束缚以及各种国家义务,包括一户人家的人口全不附籍,以及把别家的人口全部隐蔽在自己户籍中不另报册,以及与他人假冒一家人登记户口的,都是脱户。
⁶漏口:户口登记的时候遗漏人口使之不在户口册籍上。
⁷里长:乡里基层社会管理人员。取勘:犹查核。
⁸省谕:明白谕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