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户以籍为定
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¹,并以籍为定,若诈冒脱免²,避重就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板籍者³,罪同。若诈称各卫军人,不当军民差役者⁴,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译文】
凡是军、民、驿、灶、医、卜、工、乐各种类型的户籍,都是以户籍登记的种类为定籍,如果欺诈冒充脱离原来的户籍种类以免除差役,逃避重的差役入轻的差役户籍的,杖八十。主管机构和官员私自准许脱离定籍免除差役,以及改变板籍确定的户籍类型的,同罪。如果诈称是各卫所的军人,却不当军人也不承担民户的差役,杖一百,发配边远地区充军。
【注释】
¹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明代按照人们所从事的职业和政治身份等级确定户籍,形成不同的户。军户,是以从军为基本职业的家庭。民户,是普通的居民,没有特殊限定和特殊身份。驿户,专门从事驿站服务、国家航运摆渡的家庭。灶户,是从事晒盐、煮盐、开采盐的家庭。医户,以医疗、医药服务为职业的家庭。卜户,以占卜、风水堪舆、看相等活动为职业的家庭。工户,从事手工业的家庭。乐户,从事歌舞、音乐、杂耍之类娱乐业的家庭,乐户的来源有本身一直从事娱乐业的,也有没收为官奴婢,在官府的教坊司中从事娱乐业的人及其后代。诸色人户,各种身份和职业类型的人家。
²诈冒:军户采用欺诈方式把户籍登记为民的,匠户假冒民户的。
³变乱板籍:改变已经登记的户籍种类,如改军籍为民籍,改民籍为匠籍之类。明代普通平民的户籍登记基本上分为军、民、匠、灶,以明初登记的户籍种类为准,不得随便改变。各种类型的户承担各自户籍确定的差役,如军户需要服兵役,匠户需要为国家做工,变乱板籍的原因通常是为了逃避特定种类的差役,如军户改为民籍逃避服兵役。板籍,也作“版籍”,户口册。
⁴不当军民差役:不承担军户、民户应当承担的差役。指本条规定的诈为卫所军人,但是本身并不是军户的情形,假冒军户实际不是军户不用承担军户的兵役,民户假冒为军户后又可以逃避民户应当承担的差役,如此,就可以既不承担军户差役又不承担民户差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