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留迷失子女
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¹;被卖之人不坐,给亲完聚²。若收留在逃子女而卖为奴婢者³,杖九十,徒二年半;为妻、妾、子、孙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逃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其被卖在逃之人,又各减一等;若在逃之罪重者,自从重论。其自收留为奴婢、妻、妾、子、孙者,罪亦如之;隐藏在家者,并杖八十;若买者及牙保知情⁴,减犯人罪一等,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若冒认良人为奴婢者⁵,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认他人奴婢者,杖一百。
【译文】
凡是收留别人家走失的子女,不送到官府而是把他们卖为奴婢的,处以杖一百,徒三年的刑罚;把他们作为妻子、妾、儿子、孙子的,处以杖九十,徒二年半的刑罚。如果得到走失的奴婢后卖出去的,两种罪行各自比照良人的情况减一等处罚;被卖的人不处罚,还给他们的亲人团聚。如果收留他人在逃子女后卖为奴婢的,杖九十,徒二年半;作为妻子、妾、儿子、孙子的,杖八十,徒二年。如果收留在逃的奴婢后卖掉的,各自比照当事人为良人的情况减一等处罚。被卖的在逃人员,也都各自减一等处罚;如果所逃的罪更重,自然是按照重罪论罪。如果是自己把在逃人员收留为奴婢、妻子、妾、儿子、孙子的,也同等论罪;把他们隐藏在自己家里的,杖八十;如果买的人和牙保知情的,比照犯罪人的罪行减一等处罚,买卖的价钱归官府所有;不知情的,都不追究,把卖价追回还给在逃人的主人。如果把良人冒认为奴婢的,杖一百,徒三年;把冒认的人作为妻子、妾、儿子、孙子的,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认他人奴婢的,杖一百。
【注释】
¹良人:古代不同阶层有不同身份等级,没有犯罪记录的平民为良民。唐代为了避李世民的名讳把良民称为良人,后来的法律沿用了这个表达。相对应的有贱民,包括奴婢、灶户、乐户等隶属贱籍的人。
²完聚:团聚,团圆。
³逃:未经家长允许擅自离开家长的控制范围。
⁴牙保: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中间人。因为对交易对象有担保的作用,也称为牙保。
⁵冒认:明知对方实际情况以冒充欺诈的方式混淆事实达成自己的目的。如本条的冒认良民为奴婢、冒认他人奴婢,另外还有冒认他人遗失物之类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