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孤老
261字 下载全书
凡鳏寡孤独及笃疾之人¹,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²。
【译文】
凡是鳏寡孤独以及有笃疾的人,生活贫困且没有亲属可以依靠的,不能自己生存的,所在地的官府机构应该收养而不收养的,杖六十。若是应该发给衣服粮食而官吏克扣减少的,以监守自盗论罪。
【注释】
¹鳏(guān)寡孤独:丧妻男子称为鳏,丧夫女子称为寡。没有父母亲人的称为孤,没有兄弟姐妹的称为独。明代官方在基层设立养济院、慈幼院之类的地方专门收养鳏寡孤独的人,由国家拨给财物维持。
²监守自盗:看守的人自己盗走财物。发给养济院的财物是国家的物资,因此,扣减国家财物等于私自占有,视为监守自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