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差役
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¹,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故纵,及邻境人户隐蔽在己者,各与同罪。若里长知而不逐遣,及原管官司不移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占吝不发者²,各杖六十。其在洪武七年十月以前流移他郡³,曾经附籍当差者,勿论;限外逃者,论如律。若丁夫杂匠在役⁴,及工、乐、杂户逃者⁵,一日笞一十,每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提调官吏故纵者,各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不觉逃者,五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不及五名者,免罪。
【译文】
凡是民户逃亡到相邻的州县躲避差役的,杖一百,遣送回原籍服差役。直接管理的里长、提调官吏故意放纵,以及邻境的人家把逃亡的人家隐藏在自己家的,各自与逃亡者同罪。如果里长知情而不驱逐遣送,以及原住地主管机构不移送公文把逃亡的人领回来,包括移送公文要求领人而逃亡人所在地的主管机构拖住不发送的,各自杖六十。在洪武七年十月以前流亡迁徙到其他郡的,曾经在当地附籍当差的,不论罪;限期之外逃跑的,依照法律规定论罪。如果丁夫杂匠正在承担差役,以及工户、乐户、杂户逃亡的,一日笞十,每五日加一等,最高处刑笞五十。提调官吏故意放纵的,各自与逃亡者同罪;接受财物的,计赃数额依照枉法赃选择重罪论处;没有觉察而逃亡的,五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最高处刑笞四十,不到五人的,免罪。
【注释】
¹民户:身份为平民的同一户籍的全部家人。
²占吝不发:截留在当地不允许回到原籍的行为。
³洪武七年:1374年。
⁴丁夫杂匠:成年的人丁、工匠承担被委派的劳作义务。丁,成年人口达到承担国家赋役的年龄称为丁口或者人丁,也可以简称为丁。夫,具体承担体力劳作差役的男性人丁,如轿夫、河夫等。杂匠,有专业技术能够承担需要技术的劳役,如靴匠、铁匠、木匠、瓦匠等。在役:正在承担国家派给的劳役,完成赋役义务。
⁵工、乐、杂户:除了前文一般的工户、乐户之外,还有国家的官奴婢分配在不同的部门承担不同的工作成为专门的户,承担手工业劳作的为工户,承担音乐歌舞供人娱乐的为乐户,承担其他不确定内容工作的为杂户。官奴婢的来源一般是犯罪的亲属被连坐没收为奴,以及官奴婢的子女生而为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