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幼私擅用财
233字 下载全书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¹,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译文】
凡是同居卑幼亲属不告知尊长私下擅自用自己家财物的,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最高处刑杖一百。如果同居尊长应当分家产而不能平均分配的,也同样论罪。
【注释】
¹同居:居住在一起的家人。卑幼:比自己的辈分低的亲属为卑亲属,与自己同辈比自己年龄小的为幼。私擅:卑幼不告知父母而私自使用财产。家中财产是共同共有的,卑幼可以使用,但是不可以擅自使用,尊长掌管财产但是不可以完全出于私心而使用,因此有本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