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籍异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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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¹,杖一百。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²。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³,杖八十。须期亲以上尊长亲告乃坐⁴。
【译文】
凡是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子孙把户籍从父母户籍中分出来、分财产的,杖一百。必须祖父母、父母亲自告发才论罪。若处于父母的丧期期间而兄弟们从父母户籍册上分家分财产的,杖八十。必须是期亲以上的尊长亲自告发才论罪。
【注释】
¹别立户籍、分异财产:子孙一般与父母合在一起只设立一个户籍,财产是家人共同共有,明代律学家认为别籍和异财不须同时存在,只有一种即可构成本罪。
²亲告:亲自告发。
³居父母丧:处于父母的丧期。子女对父母的丧期是斩衰三年,也可以服丧二十七个月代替三年。在父母丧期内子女服丧不参与社会活动,各种日常活动也受到限制。法律特别做出规定,维护父母子女之间的伦理关系,这符合当时法律的指导思想。
⁴期亲:齐衰亲属。本条规定期亲亲告是因为父母去世之后,期亲因为与父母关系近,可能奉有遗命或了解父母的心意,让他们承担亲告的责任有利于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