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典代写招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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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诸衙门鞫问刑名等项¹,若吏典人等²,为人改写及代写招草³,增减情节,致罪有出入者⁴,以故出入人罪论。若犯人果不识字,许令不干碍之人代写⁵。
【译文】
凡是各个衙门审理案件确定罪名刑罚等事项,如果吏典等人,帮助他人改写以及代写招认的文稿,增加或者减少案件情节,导致犯罪事实在审理中有出入的,按照故意出入人罪的情况论罪。如果犯人确实不识字,允许让与案件不相干的人代写招供文稿。
【注释】
¹鞫问刑名等项:审理案件确定案件所涉及的罪名和刑罚,审理的案件包括民事、行政、经济和刑事等各种案件,并非仅限于刑事案件。
²吏典:有机会了解或者参与案件审理的人员。
³招草:案件当事人招供、提供相应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文书草稿文案,在没有当事人签字确认之前仅仅是草稿文案。
⁴罪有出入:犯罪和审理之后确定的罪名之间有不一致之处。
⁵不干碍:与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没有关系,不会影响到案件处理的公正性,能够保持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