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人事毕不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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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告词讼¹,对问得实²,被告已招服罪,原告人别无待对事理³,随即放回。若无故稽留三日不放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译文】
凡是提起诉讼,审理问询获得实情,被告已经供述认罪,原告人再无需要讯问的案情和证据,立即把原告放回。如果没有合法理由故意稽留三天不放的,处刑笞二十,每三天加一等,最高处刑笞四十。
【注释】
¹告词讼:到官府告状,提起诉讼。
²对问得实:受理诉讼的官吏对起诉人进行询问,起诉人对答,获得所告案件确实发生,不是虚构、诬告之类。
³待对事理:在所告的案件之外还存在需要进行问询的事情,存在需要作为案件对待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