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囚不应役
452字 下载全书
凡盐场、铁冶拘役徒囚¹,应入役而不入役,及徒囚因病给假,病已痊可,不令计日贴役者²,过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徒囚年限未满,监守之人故纵逃回,及容令雇人代替者,照依囚人应役月日,抵数徒役³,并罪坐所由。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仍拘徒囚,依律论罪贴役。
【译文】
凡是在盐场、炼铁场拘禁服役的囚徒,应当纳入劳役的范围而不列入,以及囚徒因为生病请假获得批准,疾病已经痊愈,没有及时让请假的囚徒把病假期间的日期补足的,每超过三天处以笞二十的刑罚,每三天处刑加一等,最高处刑杖一百。如果囚徒的服刑期限没满,负责看守囚徒的人故意放纵囚徒逃回的,以及容忍囚徒雇人代替服劳役的,按照囚徒应当服役的期限,把缺失的劳役日期补足,并把所有参与犯罪的人按照各自犯罪的缘由定罪量刑。接受财物的,计算所接受的赃物价值按照枉法赃从重论罪,仍然把逃避劳役的囚徒抓捕回来,按照法律规定定罪量刑并补足应当服役的期限。
【注释】
¹铁冶拘役徒囚:在炼铁的场所拘禁囚徒。明代刑罚可以折罚,用煎盐、炒铁代替其他刑罚。此指在炼铁厂承担炼铁的劳役。
²贴役:补足应当服劳役的日期。
³抵数徒役:囚徒逃走或者雇人服役期间缺失的日期,抵充在囚徒应当服劳役的日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