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应禁而不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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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狱囚应禁而不禁¹,应枷、锁、杻而不枷、锁、杻及脱去者,若囚该杖罪,笞三十;徒罪,笞四十;流罪,笞五十;死罪,杖六十。若应枷而锁,应锁而枷者,各减一等。若囚自脱去及司狱官典、狱卒私与囚脱去枷、锁、杻者²,罪亦如之。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其不应禁而禁,及不应枷、锁、杻而枷、锁、杻者,各杖六十。若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译文】
凡是监狱里的囚犯应当拘禁却没有拘禁,应当戴上枷、锁、杻而没有给戴上枷、锁、杻以及戴上又脱掉的,如果囚犯本身的罪名应该处杖刑的,笞三十;本罪应该处徒刑的,笞四十;本罪应该流放的,笞五十;本罪应该处死刑的,杖六十。如果应该戴上枷却没有戴枷而是戴上锁,应该戴上锁却没有戴锁而是戴上枷的,比照前述规定减一等处刑。如果囚犯自行脱掉枷、锁、杻以及司狱官典、狱卒私自给囚犯脱去枷、锁、杻的,同样论罪。提牢官知情不举报的,与之同罪;不知情的,不论罪。不应当监禁而监禁的,以及不应当戴上枷、锁、杻而给囚犯戴上枷、锁、杻的,各种情形处刑杖六十。如果是因为接受财物而做出上述行为的,合并计赃按照枉法赃选择重罪定罪量刑。
【注释】
¹禁:限制人身自由,包括把囚犯关在牢房中禁止出入,也包括给囚犯戴上限制行动的枷、锁、杻之类的械具。
²狱卒:在监狱中具体负责日常看管、清洁、送饮食等工作的基层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