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囚取服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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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狱囚徒、流、死罪,各唤囚及其家属,具告所断罪名,仍取囚服辩文状¹。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详审。违者,徒、流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其囚家属在三百里之外,止取囚服辩文状,不在具告家属罪名之限。
【译文】
凡是监狱在押囚犯判决了徒刑、流放刑、死刑的罪名,各种情形都要传唤囚犯和他们的家属,完整准确地告知他们判决书中判决的罪名,之后获取囚犯服罪供状。如果不服罪的,允许他们自行申辩,再次详细地审判。违反规定的,囚犯所犯的是徒罪、流罪的,处刑笞四十;囚犯所犯是死罪的,处刑杖六十。囚犯的家属距离宣告罪状的地方在三百里之外的,只需要告知囚犯并取得囚犯认罪供状,不在完整准确告知家属囚犯罪名的要求范围之内。
【注释】
¹服辩:认罪供状,认罪文据。文状:字据,供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