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明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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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监察御史、按察司辩明冤枉¹,须要开具所枉事迹²,具封奏闻,委官追问得实,被诬之人,依律改正,罪坐原告、原问官吏。若事无冤枉,朦胧辩明者³,杖一百,徒三年。若所诬罪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所辩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译文】
凡是监察御史、按察司按照职责辨别查明案件中存在冤枉,必须在公文中列出所冤枉的事情及证据,密封文书如实奏报给皇帝知道,皇帝委派官员追查讯问获得实情,被诬陷的人,按照法律规定平反改正,对原告、原审问案件官吏论罪。如果事情本来没有冤枉,混淆事实试图蒙蔽辩解的,处刑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所诬陷的罪名重的,按照故意出入人罪论罪。所辩解的人知情的,与原告和原审官员同样论罪;不知情的,不论罪。
【注释】
¹监察御史、按察司辩明冤枉:监察御史和按察司有法定的审核案件的职责,对已经审理判决的案件,进行审核,辨别案情和证据及审理程序等是否存在冤枉。
²事迹:案件中的案情和有关证据,以此追查案件显示的痕迹。
³朦胧辩明:混淆事实制造混乱,达到蒙蔽人们的判断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