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守教囚反异
369字 下载全书
凡司狱官典、狱卒,教令罪囚反异变乱事情¹,及与通传言语²,有所增减其罪者³,以故出入人罪论。外人犯者⁴,减一等。若容纵外人入狱及走泄事情于囚⁵,罪无增减者,笞五十。若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译文】
凡是司狱官典、狱卒,教唆囚犯翻供篡改已经招认的案情,以及与囚犯传话,加重或者减轻囚犯的罪行的,按照故意出入人罪定罪量刑。监狱之外的人犯有上述罪行,减一等处刑。如果纵容外人进入监狱以及泄露案情的消息给囚犯,没有加重或者减轻罪行的,处刑笞五十。如果接受财物而犯有上述罪行的,合并计赃并且以枉法赃从重定罪量刑。
【注释】
¹教令:教唆。反异:推翻原来的供词,颠覆原有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的案情和证据之类。变乱事情:使已经确定的事情变得不确定出现混乱的情况。
²通传言语:帮人传话沟通传递消息。
³增减其罪:增加或者减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情节和证据,导致加重或者减轻囚犯的罪行。
⁴外人:监狱管理机构的官吏之外的其他人。
⁵走泄事情:走漏消息泄露案件相关的事实给囚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