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罪引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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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断罪皆须具引律令,违者,笞三十。若数事共条¹,止引所犯罪者,听。其特旨断罪²,临时处治不为定律者³,不得引比为律⁴。若辄引比,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译文】
凡是判决犯罪都必须具体引用律文或者令,违反规定的,处刑笞三十。如果同一个法律条文中规定了数种不同的犯罪情形,只引用本案犯罪情形的部分条文,此种情形是允许的。如果是皇帝针对特殊的事情专门发布圣旨对犯罪做出裁决,临时对案件做出的处理没有确定为法律条文的,不许作为比照引用的法律规定。如果随便引用,导致犯罪的定罪量刑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按照故意或者过失犯罪定罪量刑。
【注释】
¹数事共条:在同一个法律条文中规定了数种不同的犯罪情形并分别做出处理的。
²特旨断罪:皇帝有最高司法权,可以针对特殊案件发布圣旨对犯罪做出裁判,这种判决只针对该事项,是特殊事务的特殊处理,不能作为一般案件的处理规则,不具有普遍性。
³临时处治:对特殊事件临时做出的处理,是灵活性的具体规则,不是稳定的处理事务的规则,不可以在其他事件中作为处理的准则。定律:已经确定为律典中的法律条文。
⁴引比:引用特殊规则作为当前发生案件的参照,比照做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