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虐罪囚
279字 下载全书
凡狱卒非理在禁¹,凌虐、殴伤罪囚者,依凡斗伤论;克减衣粮者²,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因而致死者,绞。司狱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译文】
凡是狱卒对不符合监禁条件的囚犯采取监禁措施,折磨虐待、殴打伤害罪犯的,依照普通的斗殴伤论罪;克扣缩减囚犯应得的衣服和食物的,计算赃物价值按照监守自盗的罪名论罪;因此而导致死亡的,处绞刑。司狱官典和提牢官,知情而不举报的,与狱卒同罪;造成死亡的,处刑比照狱卒的刑罚减一等。
【注释】
¹非理在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和原理进行限制囚犯行动的行为。
²克减衣粮:克扣减少应该发给囚犯的衣服和口粮。明代法律规定被监禁的囚犯由国家发给囚衣和口粮,衣服和口粮有法律规定的标准,没有达到标准即为克减。